起诉 状
原 告:A
被 告:B。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协议,并将原告门面及相关附属物归还原告;
2、判决被告违约,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594.8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门面租金10396.5元(初步只计算至2016年第二季度);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拥有长沙红星绿色食品城A栋二层073号门面,面积为30.56平方米。2008年10月8日,原告将门面出租给被告,并签订租赁协议。
协议明确约定租金按季度支付,2015年、2016年租金为每平方米28.35元/月。“协议”第六大点第1小点约定:“被告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第2小点约定:“被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被告或次承租人所有高档装修、改造保留现状无偿遗留给原告,并按协议所定标准赔偿18个月租金。”
现被告由于自身原因,无故在2015年第四季度开始不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使原告的利益严重受损,现原告依据《合同法》和原被告之间的协议约定,具状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雨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证据目录
1、原告身份信息
2、被告身份信息
3、租赁协议
提交人:
年 月 日
下一篇
劳动人事争议 上诉状上一篇
违约金与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