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A
被申请人:B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自2014年5月12日入职到2016年3月16日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4411.76元(平均工资6764.7*11个月)。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13529.4元(平均工资6764.7*2)。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12月、2015年1月和2月份的工资20294.1元(按照月平均工资6764.7计算),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5073.52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3344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665.31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52251.47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4年5月入职被申请人单位,担任湘北区域经理一职,主要职责是负责被申请人所代理的品牌“晨阳水漆”的市场开拓和维护,主要业务覆盖岳阳、益阳、常德、张家界等地。入职以来,为公司创造了248万的业绩,申请人在此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6764.7元。但入职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自2015年2月份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以来,无故克扣申请人2015年12月,2016年1月和2月份工资;被申请人实行每周工作六天的工作制,加班已成惯例;鉴于以上事由,申请人于2015年3月16日被迫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4411.76元(平均工资6764.7*11个月)。
第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有关经济补偿金计算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3529.4元。
第三、被申请人从2015年2月份开始,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但是申请人在2015年12月、2016年1月、2月份的工资并无银行转账记录,也没有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申请人。结合以上事实,依据《劳动合同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申请人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有根有据。
第四、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若干规定以及《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申请人在销售岗位打拼一年半载,为公司工作兢兢业业、风餐露宿,为被申请人创造248万的业绩,被申请人却违背承诺拒不发放口头承诺好的提成奖金,还未经被申请人同意肆意调岗并克扣工资。被申请人被迫离职后失业,生活收入水平严重下降,上有四个老人家要照顾,下有两个小孩的生活支出,家庭负担愈发沉重。
第五、申请人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主张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4665.31元。
第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每周工作六天,没有轮休和补休,也没发放过加班工资。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等规定主张加班费。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刻苦工作、业绩可人、深受客户欢迎,却因被申请人的种种不规范管理和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辛苦创造出来的业绩果实被夺走,伤害了一位普通劳动者的辛勤劳动成果和对公司一片忠心,这是对申请人的一种创伤,也对申请人家庭造成了严重影响。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特向贵委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公平公正裁决为盼。
申请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