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A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B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260965.5元。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1月30日23时23分许,原告A在岳麓区黄鹤小区夜宵一条街被被告团伙持管制凶器无辜捅伤。被告与未到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涉嫌共同犯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经岳公(麓)诉字第【2015】0058号起诉意见书认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故意伤害的行为造成原告重伤二度、伤残八级的严重后果,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了重创,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共计损失为260965.5元,其中包括医疗费59762.9元、后期治疗费2500元、误工费14000元、护理费3666.6元、交通费3000元、住院伙食费600元、营养费916元、鉴定费2100元、残疾赔偿金15942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被告对公检机关组织的调解置之不理,对原告的赔偿不主动、不联系、不理睬。 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同时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证据目录以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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