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显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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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公谨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死刑辩护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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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南充被告不同意离婚案

发布者:邓显峰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54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发生争议。

    一、原告主张的诉求及事实

    在原告怀孕后,原告一直生活在原告父母家,被告对家庭事务不闻不问,在外挣钱不用于家庭开支,小孩的抚养费也全由原告方承担,为此夫妻间的感情发生变化,为了家庭琐事,被告经常辱骂原告,甚至动手殴打原告及原告父亲,被告的父母、嫂子也不分是非,对原告恶语中伤,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也伤害了与原告父母的感情,为此,原、被告曾多次协商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但想独占财产,要求原告净身出户。2015年2月24日,原、被告在成都犀浦地铁车站发生抓扯,被告将原告打伤,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3、原、被告承担共同债务;4、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

    二、代理答辩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双方2011年10月相识,2013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经过了两年相处,相互了解才结婚,原告所称的感情一般,被告及家人对其辱骂、殴打都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的起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请求驳回其诉请

    三、判决

    本院认为,杨某甲与杨某乙经相识、恋爱、到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本次诉讼中,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诉请法院判令双方离婚,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感情已破裂,诚然原、被告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现被告在庭审中表示不愿意离婚,原告应给予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被告杨某乙应正确认识杨某甲提出的影响双方夫妻关系的问题,主动与原告沟通,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为改善夫妻关系付出更多的努力。现杨某甲要求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律师点评

    南充邓显峰律师,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法院各法院起诉离婚,而往往另一方当事人会基于各种考虑,不同意离婚。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应当考虑委托人的意愿,为双方创造合好的可能。对于原告提出的感情破裂的请求及证据,根据法律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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