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在绿地公司购买商品房屋,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房款,但被告至交房前仍差房款3万元,且拒不支付。
一、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房款3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289元。
二、相关证据
以上查明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
三、法院认定
原告绿地置业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充xxxx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3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充xxxx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22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