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显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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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死刑辩护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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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绿地南充公司诉买受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一案

发布者:邓显峰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2日|分类:房产纠纷 |6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在绿地公司购买商品房屋,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房款,但被告至交房前仍差房款3万元,且拒不支付。

   一、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房款3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289元。

   二、相关证据

   以上查明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

   三、法院认定  

   原告绿地置业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充xxxx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3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充xxxx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22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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