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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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侵权海事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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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XXxxx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XXxxx电子厂房屋租赁拆迁纠纷

发布者:李文渊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8日|分类:拆迁安置 |67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事实(点评):

201081日,华*公司(出租方,甲方)与xxx电子厂(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位于苏州XX唯亭镇的厂房,建筑面积约为1500平方米,房产用于工业用途,租金每季度一付,201081日至91日为免租装修期,乙方在签订本合同10天内向甲方支付45000元租房保证金及2500元电费保证金,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返还给乙方。该租赁合同甲方处有华*公司盖章。

2012118日,苏州XX国土房产局发布苏园土回抄字(2012)第××号企业用地回购抄告单,因城铁新城项目建设需要,包括华*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用地被列入回购范围。201819日,苏州XX国土环保局发布回购延期公告,将上述苏园土回抄字(2012)第××号企业用地回购抄告单的回购期限延期至2019118日,其他内容不变。

201895日,苏州XX唯亭街道企业用地回购办公室(甲方,以下简称“唯亭回购办”)与华*公司(乙方,被回购企业)签订《回购补偿协议书》,回购企业土地及房屋,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6456.51平方米,使用土地面积为4698.72平方米,包括土地评估值、房屋评估值、装修及附作物评估值、停产停业补偿费、搬迁补偿费、设施设备补偿及其他补偿补助合计补偿金额为302XXXX7105.77元。乙方同意在201994日前搬迁完毕,将空房移交甲方验收,并同时完成土地房产权证注销手续。另据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专项评估,评估价值合计318289元。

双方应拆迁利益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诉讼情况:

当地政府部门发布回购抄告单,华*公司厂房及企业用地列入回购范围。文*电子厂承租涉案有证厂房的三楼东侧,涉案《房屋回购分户评估报告》第8页载明的评估范围为华*公司有证××号房三层,按照文*电子厂的承租位置及现有证据,应认定为对文*电子厂承租厂区内的装修及附作物价值的评估,且该部分装修及附作物的价值已列入回购补偿范围,文*电子厂据此主张该部分的补偿款318289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华*公司应支付文*电子厂停产停业补偿费450000元、搬迁补偿费18750元、装修及附作物补偿318289元,合计787039元。

二审中,文*电子厂提交业务合同一份及2010年发票若干份,证明文*电子厂在涉案房屋中的实际经营情况。华*公司质证表示对业务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内容有异议。

二审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系华*公司与文*电子厂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文*电子厂拖欠房租从而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并向文*电子厂送达了解除合同的通知,本院对华*公司关于文*电子厂未按期交纳租金导致涉案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上诉主张不予采信。2012118日,苏州XX国土房产局发布企业用地回购抄告单,将华*公司的用地列入回购范围,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也均为2012118日。华*公司认可文*电子厂一审中提交的201086日由文*电子厂向华*公司支付涉案房屋装修费的凭据,并确认文*电子厂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相应添附。在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12118日除由文*电子厂作价支付的装修部分以外另行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的情况下,一审依据华*公司与唯亭回购办签订的回购补偿协议书、资产评估报告等认定由华*公司支付文*电子厂相应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和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经过本律师的代理,成功为电子厂争取到拆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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