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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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朋友借钱不还怎么办,王律师帮助追回全部欠款5万元

发布者:王先勇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1日 2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某明,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勇,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勇,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赵某明与被告张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元为计算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通过现金方式借给被告50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经多次催收,仍不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特此起诉。


被告张某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明于2014年6月24日通过现金方式借款50000元给被告张某勇,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内容为:“今借到赵某明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


审理中,原告赵某明申请证人黄某强出庭作证。黄某强作证称:“被告承包小区差钱,通过我的关系原告借了50000元给被告,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借钱给被告的,数钱时我在场”。原告经质证对证人证言无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出借款项50000元,被告亦向原告出具借条,且证人黄某强的证言与原告陈述也能够相互印证。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未还构成违约,原告因此存在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客观存在,对原告主张被告自2021年5月30日(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赵某明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金额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0日起至被告张某勇向原告赵某明还清该借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被告张某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张某勇负担(此款原告赵某明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王先勇律师,电话: 15086893071(微信同号)来电可免费解答咨询。现为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执业以来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綦江区
  • 执业单位: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7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