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甲先生和妻子乙女士都已经奔五的人了,儿子也已经成年。两个人二十多年前自由恋爱,结婚后很多年也如胶似漆。丈夫是公务员,工作稳定。但是2015年的某天,乙女士在第三者的出租屋内当场捉奸在床。丈夫没有恳求妻子的原谅,而是与妻子签了一份放弃夫妻共同房屋产权的协议,协议中约定:“乙方(男方)自愿放弃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市**区**路**号的房屋的所有权”,之后再也没有回家。
后续,乙女士一直联系不上甲先生,其既不接电话,也对家里不管不问。乙女士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出了离婚,并且要求*市**区**路**号的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受理起诉后,在庭审时,甲先生提出其与妻子签订的协议是在受到乙女士及其家人胁迫下签订,并非自愿放弃协议内约定房产的产权,还向审判人员说明了协议上的血迹系其被乙甲女士等人殴打所致。同时,甲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该协议约定房产所有权归任女士所有系刘先生的赠与行为,但因房屋产权登记在刘先生一个人的名下,至目前房产并未过户,赠与行为未完成,当庭主张撤销该赠与行为。本律师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及其他代理意见,且庭后本律师又提交了书面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本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