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韦云律师·上海
[导读]古训云“家和万事兴,百善孝为先”,这一思想深入人心。然而,现实中却有子女将亲生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家庭共同共有房产。是道德沦丧的逆子,还是清官难断家务事?法院会支持他们吗?
[案情简介]
孟某天、李某春系夫妻,育有独生女儿孟某霞。2007年,因私房动迁获得位于教育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教育路房屋”)和祁华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祁华路房屋”)两套房屋,房屋产权均登记在三人名下,权利状态为共同共有。2013年1月,三人将教育路房屋作价118万出售给案外人,出售所得款由孟某天收取。孟某霞多次要求分割出售所得款,但孟某天坚持由自己代为保管,称出售所得款以后终究是独生女儿孟某霞的。
2016年7月,孟某霞称与父母之间关系恶化,也无经济来源,目前只能居住在婆家,故将孟某天、李某春诉至法院,要求孟某天、李某春立即支付教育路房屋出售所得款中属于孟某霞的三分之一份额,即393,333元,并要求分割孟某天、李某春所居住的祁华路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权利状态为共同共有,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现教育路房屋已出售,且出售后房屋所得款由孟某天领取,故孟某霞要求孟某天、李某春支付其房屋出售所得款的三分之一份额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至于祁华路房屋,法院认为,孟某霞与孟某天、李某春系父母子女关系,显然不能适用“共有基础丧失”。
至于对“重大理由”的把握,原告已经结婚,且依据公序良俗其婚后居住于婆家也属合情合理,孟某霞也尚无充分证据表明双方之间矛盾已经激化到无法共同居住的地步,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生活、经济状况已经窘迫到了必须分割祁华路房屋的地步,故法院认定在目前情况下尚不符合必须分割的条件,驳回孟某霞要求分割祁华路房屋的诉请。
[律师说法]
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孟某霞也尚无充分证据表明双方之间矛盾已经激化到无法共同居住的地步,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生活、经济状况已经窘迫到了必须分割祁华路房屋的地步”,“尚不符合必须分割的条件”,故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什么是法院认为应当分割的条件?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对于共有基础的丧失,一般从共同共有关系消灭的角度来判断,如离婚、分家析产、解除收养关系等情况可构成共有基础的丧失。正如法院认为,共同生活的亲生父母子女,血脉相连,法律羁绊,显然不能适用“共有基础丧失”。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子女请求亲生父母分割共有财产的,应具有重大事由。
重大理由,系指不分割将对共有人显失公平或对共有财产使用效力有重大影响的客观情形。例如,父母子女之间矛盾已经激化到无法共同居住的地步;如,子女生活遇到巨大困难,不分割系争房屋便难以维持生计;又如,父母对子女婚姻不满,宁可空置房屋,也不同意在异地生活子女的卖房以便另购房要求;再如,产权人拒绝为离婚后随非产权人共同生活的子女支付大学费用、留学费用,阻碍子女人生发展。
父母子女一场,有今生没来世,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