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云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经济犯罪劳动纠纷合同纠纷行政诉讼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东XX公司与张X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韦云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15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广东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2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XX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日,XX公司并未安排张XX至吴X处干活,张XX亦无证据证实其至吴X处干活系受XX公司指派,故张XX在该日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药费用与XX公司无关,XX公司从未表示要给张XX工伤待遇,XX公司已经垫付部分医药费用,张XX应当返还。关于当日的交通事故,XX公司只了解到确实有事故发生,但对于该事故是否系由张XX违章造成,是否为单方事故,XX公司并不知情。此外,原始记账凭证和明细恰恰证明XX公司代张XX垫付的费用是应当回收的应收账款,是应当回收的因垫付而产生的应收款项。综上,张XX应当向XX公司返还垫付医药费。
被上诉人张XX辩称,2017年1月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经被交警部门认定,张XX无责。张XX与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张XX之伤应为工伤。事故发生后XX公司承认张XX为工伤,但XX公司表示不申报工伤并向张XX提供全部工伤待遇。本案中XX公司主张的医药费仅为工伤待遇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尚未结算。
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张XX立即返还XX公司垫付的医药费55,031.03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广东XX公司请求张XX偿还垫付的医药费55,031.03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XX于2017年1月2日遭受交通事故致伤,已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警支队认定为张XX无责。XX公司主张其为张XX支付的医药费为“垫付”,故应当就此举证,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在综合审查双方诉辩称意见及XX公司所提供的记账凭证、张XX所提供的相关发票等证据的基础上,认定张XX所称XX公司为其支付的医药费并非垫付性质的主张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适用标准,并驳回XX公司要求张XX返还垫付医药费55,031.03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认同,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广东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徐XX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