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或因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投资收益包括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持有股票、债券、证劵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红利或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情形;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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