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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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璐律师提示:不得假释的情形

作者:孙璐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4次举报
2020-11-19

孙璐律师提示:不得假释的情形

不得假释的情形如下:

1、对累犯不得假释;

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孙璐律师提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孙璐律师提示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首先,应当撤销假释,然后对先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接下来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最后执行的刑法,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首先要撤销假释,然后对新犯的罪作出处罚,接下来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最后执行的刑罚。


孙璐律师立足北京,沉淀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经验,承接全国各类民商刑案件。电话:18001037679,微信:129414...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4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拆迁安置
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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