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璐律师提示:成年兄姐对未成年弟妹是否有扶养义务
针对事件中提及的“父母无力抚养孩子时,兄、姐是否要承担扶养义务”,孙璐律师提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兄、姐应当承担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如果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父母丧失了抚养能力、兄或姐有扶养的经济能力、弟或妹未成年不能独立生活,这种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兄、姐应当代替父母履行扶养义务。

2021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延续了《婚姻法》的该项规定,这个立法的初衷,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就是在父母去世没有其他抚养人或者父母在世但没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成年的兄、姐就作为最密切的血亲,承担起照顾家庭、扶养未成年弟或妹的责任。比如杭州杀妻案,该案中女方被害,男方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他们未成年的孩子由谁来养呢?如果孩子有成年的兄、姐,则兄、姐就应当承担起抚养弟、妹的责任,这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中国传统道德的要求。
另外,不管是目前仍在施行的《婚姻法》,还是即将要实施的《民法典》也都规定,由兄、姐抚养长大的弟、妹,当他的兄、姐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收入来源时,弟、妹有扶养兄、姐的义务,这与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这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
孙璐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