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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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璐律师提示:先租后抵的情况

作者:孙璐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1次举报
2020-11-16

孙璐律师提示:先租后抵的情况

先租后抵,需转移占有才能对抗抵押权,即在设定抵押时没有转移占有,因此租赁权不得优先于抵押权,可以实现更好的债权保护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判断租赁权与抵押权权利次序时以抵押权设立时间为准。

对于不动产的抵押权人而言,其在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之前,不仅要核实该抵押房屋的权属情况,更应到抵押房现场核实其占有使用情况。如果该抵押房屋非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必须认真核实占有使用人占有使用不动产的基础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借用等。如果核实确定为租赁关系,应根据租赁剩余期限的长短对抵押物能够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防止在实现抵押权时,因租赁关系的存在影响抵押物的变现能力,最终导致债权不能够被全部清偿。

对于不动产承租人而言,在签订租赁合同尤其是长期租赁合同之前,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拟租赁的不动产的权属情况,其核实内容不仅包括该不动产是否属于出租人所有,还应包括该不动产是否存在已在先的抵押权。

抵押权与租赁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不仅涉及到抵押权人、承租人、出租人、抵押财产受让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也体现了法律价值的权衡。物权与债权,抵押权与具备特别属性的租赁权,价值理念的权衡与选择不仅存在于生活之间,也存在于民商事法律价值冲突解决之中。


孙璐律师立足北京,沉淀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经验,承接全国各类民商刑案件。电话:18001037679,微信:129414...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4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拆迁安置
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
1150120********4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