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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璐律师提示: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需对共同债务进行清偿吗?

作者:孙璐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5次举报
2020-11-02

孙璐律师提示: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需对共同债务进行清偿吗?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夫妻关系即告终结,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关系尚未结束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了整个社会的公正、公平,为了维护诚实守信、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夫妻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是无条件的,它并不以死亡一方有无遗产或夫妻双方婚后有无共同财产为条件,也就是说不管死者有无遗产,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夫或妻一方都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般的连带责任在一方清偿之后有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而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的,生存一方即获得了向另一方(死亡)追偿的权利,但因为另一方已经死亡,这个追偿如何实现,需要试情况决定。在实际生活中,生存一方所行使的追偿权又要受夫妻财产制度和遗产继承制度的限制。主要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即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明知这一规定的,生存一方对于死亡一方的个人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至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应当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如约定属于死亡一方的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当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遗产予以偿还。

(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可以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遗产清偿,比方说死亡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3)无论是前面哪两种财产制,生存一方求偿权的行使以死亡一方的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除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以外,生存一方的求偿权将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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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4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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