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波律师
于波律师
天津-南开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经辩护人努力沟通和辩护,判决结果满意!

发布者:于波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8日 22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女,198194日出生于湖南省某县,汉族,大学文化,原东X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部经理,现住天津市某小区,户籍地湖南省某县区。因本案于2022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于X,天津XX律师。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刑诉[2022]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8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咎凌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东X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13-754-3754-6)201419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孙X(另案处理)20142019年间,东X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发放宣传单、媒体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推介公司高息理财产品,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出借人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等协议或由集资参与人使用该公司理财APP投资的方式吸揽资金。

被告人李XX在担任东X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团队经理、一部经理期间,其本人及组织、领导团队成员采用上述方式向九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4000余万元。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11231日将被告人

李XX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

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XX对被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没有意见,针对量刑提出:1.被告人李XX具有自首情节。2.在共同犯罪中,李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3.李XX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法庭考虑李XX的家庭情况,对李XX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当庭答辩,被告人李XX具有金融方面从业经历,且在后期担任东X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部负责人,无论从地位、作用、涉案金额等方面考虑,均不是起次要辅助作用,不是从犯。

经审理查明,东X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13-754-3754-6)201419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孙X(另案处理)20142019年间,东X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发放宣传单、媒体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推介公司高息理财产品,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出借人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等协议或由集资参与人使用该公司理财APP投资的方式吸揽资金。

被告人李XX在担任东X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团队经理、一部经理期间,其本人及组织、领导团队成员采用上述方式向94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4156万余元,扣除返息等,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3324万余元。期间,被告人李XX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XXX元。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11231日将被告人李XX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李X、戴XX、李XX等三十余人的证言证实东X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架构、经营地址、人员组成、宣传模式、业务范围、理财产品种类、吸揽资金流程等情况,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材料证实被告人李XX系电话传唤到案等情况,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电子数据证实被告人李XX的违法所得情况,工商登记情况证实东X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经营范围(没有从事对外吸揽资金等资质),户籍证明材料、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XX自然人主体身份情况,同案犯的侦查材料等证实同案犯被另案处理的情况,数据、审计报告、集资参与人证言、协议、银行交易明细、手机截图、电子数据证实被告人李XX吸揽的人数吸揽的金额、造成的损失金额等情况及被告人李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XX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未退缴违法所得,责令其退赔辩护人提出李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相应的答辩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

纳。辩护人其他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1231日起至20266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X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XXX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于波律师,天津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10余年,工作经验丰富,擅长处理疑难案件,现为天津畅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畅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4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