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勇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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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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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查询工商书式档案何以需要“立案证明”

发布者:马勇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税务 |1287人看过

前不久,我们接受某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我们为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陕西省西安市工商行政部门提出查询被告方工商书式档案,结果被告知需要“立案证明”。岂有此理?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所有的工商登记材料都是在向社会公众履行一种公示义务。公司登记信息对外公示,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公众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可以是诉讼需要,也可以为交易需要,如果以“法院立案”作为限制,就把工商信息查询限制在了诉讼状态,那么,公司法的规定就如同虚设。我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如此,一般公众尚且可以,何况被赋予取证权利的律师?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以说明拒绝查询的依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是一部门规章。该《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个人认为,《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相关规定,与《公司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根据《立法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国务院下属的部门不得制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悖的规定。那么国家工商局制定《办法》的依据又在哪里?工商登记信息作为公众依申请应当公开的信息,被告恶意设置条件障碍,剥夺了公众的权利,是对公众诉权和知情权的侵害。该《办法》限制律师权利的规定应属无效。作为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我们对此表示极度愤慨!

我们进一步认为被告以提供“立案证明”为工商查询条件,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设置前提和障碍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律师的权利。《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任何机关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变相侵害其权利。这不仅关系着律师能否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完成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责任,还关系着正义是否能真正实现,法治是否能真正进步。

可笑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表示拒绝查询工商书式档案是为保护商业秘密之需要。这让我想起最近有些地方严控用姓名查询他人房产信息,美其名曰“保护个人隐私”。微博有网友问:“继官员财产公示不能后,老板或者伪老板的公司难道也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呵呵,我不知道,亲们,你们觉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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