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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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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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为他人借款担保,离婚时是否为共同债务

发布者:陈小勤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1814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陈女与杨男是夫妻关系,2012年9月,杨男的朋友谢某因生意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10万元进货,杨男为谢某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后由于谢某经营亏损,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遂向法院起诉担保人杨男与陈女,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两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杨男的妻子陈女对以上借款、担保不知情。陈女对此不解而咨询律师。

【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夫妻婚后一方为他人担保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应认定为杨男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陈女对以上债务不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其理由:在婚姻存续期间,出于朋友的信任,杨男为债务人谢某提供担保借款这一行为在借款之时并未得到其妻陈女的认可,陈女也对此毫不知情,这说明夫妻双方对此担保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纯属于杨男的个人行为。在进一步说,杨男因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陈女在家庭生活中也没有从中获取相关的利益。

综上,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或称家庭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夫妻共同债务也予以说明,由此,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为了夫妻或是家庭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而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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