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勤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时一方私自转移存款法院判决少分

发布者:陈小勤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离婚 |1670人看过

案件描述

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婚后的存款本为夫妻共同所有,应该依法平均分割,但是,一方为了不让另一方分割存款而私自转移了,那么这将承担怎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基本案情:曾女与刘男双方均是再婚,婚后因两地分居,曾女在成都生活,刘男在遂宁生活,双方都有自己稳定的工作,且刘男在遂宁经营了一家公司。双方结婚一年之后,因感情问题而准备离婚,但协商未果,曾女起诉至遂宁市区法院,而刘男在起诉离婚前做了相应的准备,即他将他名下的存款全部转移了。

法院判决:在法院立案后曾女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查询到了对方存款取出的相关信息,在庭审时,法院要求刘男对存款的支取予以说明,对方对支出的存款一小部分能提供证据,其他均是用于消费,无证据证明。后经法院查实,刘男支取存款用于消费的行为属于故意转移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此,为了照顾无过错方,同时考虑保护妇女权益,对故意转移的存款进行了分割,刘男予以少分。

本案充分说明在离婚时,需要提前充分地做好准备才起诉离婚,如本案中曾女在双方协商离婚未果时,对相关的银行存款账号进行了保留,在起诉离婚时保护了自己的财产分割分配。因此,在一些重要财产的处理上应咨询一下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后再予以处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