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的程序及方式
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实质上是当事人又签订了一个新的承揽合同。因此,其程序、方式同订立承揽合同的程序、方式是一致的,即都要有一个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具体程序如下:①由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的建议。此时应注意建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还应将建议书及时送达对方当事人。没有发出或未能及时送达,则建议无效。②对方当事人对建议作出答复,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答复。③双方协商签订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的书面协议。对于经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承揽合同,在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前,应报该部门批准。对于已经签证或公证的承揽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协议应送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审查、备案;有保证人的,应将变更或解除的协议送保证人,并由其决定是否继续保证。
(2)由当事人单方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由当事人单方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主要适用于下面的两种情况:①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承揽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可单方面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此时应注意,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及时送达对方,同时,当事人一方应负举证责任,即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明。②由于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守约方认为继续履行原合同不必要时,守约方可单方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此时应注意,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守约方要履行催告义务,即在行使解除权时,有及时通知另一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