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佰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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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商标知识产权公司法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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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理合同的节税签订技巧有哪些?

发布者:马佰刚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191人看过

一、广告业务的法务处理

(一)广告业务中法律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规定,广告活动的当事人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155号)将广告发布者分为两类:一类是新闻媒介单位,即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二是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企业、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即利用自有或自制音像制品、图书、橱窗、灯箱、场地(馆)、霓虹灯等发布广告的出版(杂志、音像)社、商店、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机场、车站、码头等。

(二)广告活动必须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第二十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广告收费标准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四)广告活动违法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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