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和妻子许某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婚前,孔某有一套70平方米的房产。双方于2011年购买一套大的住房后,就将孔某名下房产出租了。
2017年4月,二人协议离婚,但对孔某名下房屋的收益如何分割发生争执。孔某认为,他名下的房产及其所产生的收益归他所有。许某认为,婚前房屋虽然归孔某所有,但该房屋在婚后的升值部分和租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参照相邻房屋的转让价格,自2010年1月结婚起至今,该房子已升值了20万元;同时,自2011年9月该房出租以来,已收取租金16万元。为此,许某要求分割18万元。
如果认为婚后由一方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归己方所有,与对方无关,这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通常包括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种情形。自然增值通常指财产因通货膨胀或价格上涨等不是因个人主观努力而产生的价值增加。对这部分增值,离婚时没有所有权的配偶无权要求分割。主动增值是指由于双方对该财产付出劳务、投资、管理等智力和劳动所产生的增值,在离婚时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根据上述规定和分析,孔某个人房屋在婚后因价格上涨而产生的20万元增值,这属于自然增值,仍属于孔某个人财产,许某无权分割。而该房屋出租后产生的16万元租金,由于与房屋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属于房屋的主动增值和投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许某有权分得其中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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