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制造方柳先生与定作方邓先生签订一份制造模具合同。合同约定制造三套模具,共十二万元;啤料为S136加硬;定作方提供完整图纸及手板;四十天出样;首期货款分为5%-5%成,一个月付清尾款。之后定作方先后支付制造方四万元、一万元;定作方以模具不合格拒不接收模具,不支付尾款。
制造方向法院起诉,追偿尾款七万元和相应银行利息。定作方反诉称:制造方直到起诉时尚未能交付合格模具,对定作方生产经营造成很大影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定作方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制造方返还五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一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对合同条款“首期分为5%-5%成。一个月全部付清尾款”的理解;
二、合同迟延履行的责任在于原告还是被告?关于焦点一。原告主张应当理解为首期支付50%,一个月内全部付清尾款。被告主张首期款为5%到50%,原告交付模具后一个月内付清尾款。一审法院认为合同首部印有原告厂名,属于格式合同,按合同法应当作出不利于原告的解释,即被告在履行付款方面没有违约。关于焦点二。原告主张合同迟延履行的责任在于被告没有支付相应款项,也没有配合原告进行模具整改交付。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由被告提出整改通知书和图纸”的约定。
第二,原告陈述根据被告提供的样板开模,因此原告主张整改必须由被告提供图纸缺乏依据。
第三,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在于被告未能提供图纸,但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协助义务。第四,关于三次试模不成功的证人证言也印证了因试模不成功而没有交付。一审判决如下:解除双方合同;原告退还被告模具款五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原告对一审聘请的两位律师失去信心,经其客户介绍找到本人,委托我代理提出上诉。本人提出的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没有依约向上诉人提供制造模具的工程图,是被上诉人违约,不是上诉人违约。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被上诉人没有依约提供工程图纸,上诉人也就难以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去制造模具。
二、一审判决认定“一个月全部付清尾款”有两种解释,这个认定错误。“一个月全部付清尾款”没有任何一个字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也没有任何语法上成份欠缺。一审判决认为应当在“一个月全部付清尾款”前加上“交付模具后,”这无异于画蛇添足,将蛇变成不是蛇了。如果能够通过在句前增加文字来理解意思的,则没有条款不能改变意思。“一个月全部付清尾款”,当然是指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付清尾款。三、上诉人制造的模具质量是合格的,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模具不合格。第一,已过举证期限。第二,试模工厂没有鉴定资质。第三,单独证人作证无效。第四,熟人作证,无效。
二审法院认定支付尾款的期限为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认定被上诉人无法证明模具不合格;认定合同迟延履行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被上诉人支付七万元尾款及利息给上诉人。即二审判决结果与一审的截然相反。
不同的律师、不同的法官,理由不同,结果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