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东X市公安局因付某(不是前一案的付某)涉嫌销赃罪将其刑事拘留,付某涉嫌参与发生在两个镇的十多宗盗窃案赃物的销赃。付某的家人请本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看守所,犯罪嫌疑人付某对本律师说,他只是买了涉嫌盗窃罪的人的一台电脑。本律师详细询问了付某所买的电脑的价格及购买经过。付某说该电脑是用750元买下来的,主板是坏的,显示器是好的,显示器的正常价格应是400元,主板的正常价格应在200-300元之间。至于购买经过是这样:那人进门说要修电脑,付某就拆开检查,之后那人问值多少钱,付某说六七百元吧,再之后经讨价还价,付某买下该电脑。本律师又问了付某所买下的其他电脑的详细经过及价格构成。据付某交待的情况与二手电脑市场的价格及坊间买卖的价格进行比较,本律师认为按付某所说的情形,付某不构成刑事犯罪。最终,检察院认定付某销赃罪的证据不足,付某被无罪释放。付某的名声得以清白。
(案件资料备查)
(备注:除案例一至六和《万X公司诉全X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有详细的示范性的代理词或辩护词外,其他案例都省略,以保护本律师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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