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是东莞市一家运输公司的司机。2008年3月,因公司不及时发放工资,付某与公司发生争吵,之后将公司的一车货物拉到其老家湖南省。然后付某打电话给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及买下付某本人的小货车,公司需共计给付某38000元,这样才将货物送回给公司。公司的负责人当时同意付某的要求。公司的负责人事后向派出所报案称付某敲诈勒索,主张:公司仅欠付某5000多元工资,而付某拉走公司186件货物,价值约50万元,公司是为了怕逾期交货影响公司声誉及造成公司更大损失,在被要挟的情况下才“同意”给付某38000元的。报案的当天,派出所到湖南省拘捕了付某。付某的家人请本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最终,在看守所关押了37天后,公安机关认定公司负责人所说的敲诈勒索不成立,付某与公司之间只是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于是将付某无罪释放。付某的名声得以清白。
(案件资料备查)
(备注:除案例一至六和《万X公司诉全X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有详细的示范性的代理词或辩护词外,其他案例都省略,以保护本律师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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