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起这份完全由录音证据打赢的判决书,我觉得有些高兴。
当初,拿这件只有录音作证据的借款纠纷案件去长安法庭立案时,立案人员不是象立其他案件那样,当即决定受理,而是先打电话请示领导,之后才收下案件材料,通知我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我想:“这大概是长安法庭第一次接到证据只有录音的案件吧。”又等了七天,法庭才通知我去交诉讼费。我想:“研究了这么长时间,可能这件纯录音证据的案件是东莞首例吧。”觉得自己开了头,心里有些喜悦。
想当初,我代理这件案的原告与对方(即后来诉讼中的被告)协商时,对方牛气冲天,说自己行走江湖十多年,经验丰富,不会输;我方没证据,不可能赢;就算一审的法官糊涂,判我的被代理人赢了,他也要上诉,二审的法官不可能这么糊涂,他一定会赢的。之后被告在法庭上暴跳如雷,指着我骂我不会当律师。想到现在对方完全败诉了,没有提起上诉,我觉得有些好笑。
想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4月2日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未经对方同意而录制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在法庭上也提出录音是未经他同意而录制的,不能作证据。可见他是经验丰富的。不错,现实中有的人是口轻轻、说话不经大脑的,因此,录音内容的真实性不强。但是,现实中有许多事情是没有书面证据的,有很多人是以口头与他人达成民事协议;语言是人类社会的重要交流工具,说话不负责任是说话人的过错,有过错而承担责任是合理的。于是,在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承认合同有口头形式;到了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录音可作为证据使用,同时针对录音的真实性不强的特点,规定存有疑点的录音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我想,充许以录音作为定案证据,对于促进诚信社会的形成是有作用的,能够改良人们的道德风气,推进社会和谐。
谢国洪写于
二00七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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