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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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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症误判为癌,医院担责

发布者:朱丽华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6日|分类:医疗纠纷 |751人看过

炎症误判为癌,医院担责

案情回顾:

患者肖某(以下或称原告),男,34岁,因为左上腹痛,于2013年8月17日在北京某三甲医院(以下或称被告)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胰腺占位、高血压病”。后被告决定为患者实施手术,并在术前谈话中记载,对原告的诊断为“胰腺占位、胰腺肿瘤”,且医生口头告知患者,其所患疾病为“胰腺癌”。2013年8月24日,被告为患者行“胰体尾+脾切除术”,术前诊断为“胰体尾占位”,术后诊断为“胰体尾占位”,术后病理诊断为:“(胰体尾+脾)胰体尾可见导管扩张、上皮脱落,周围胰腺组织大量急慢性炎细胞浸润伴纤维组织增生及膜泡结构破坏,胰腺周围脂肪组织可见脂肪坏死并与胰腺及肾上腺粘连,网膜组织可见坏死,符合炎症改变”。病历诊断并非胰腺癌。原告住院24天后,在安装腹腔引流管的情况下出院,出院诊断为“慢性胰腺炎”。出院后不久,患者家属又发现原告食用的食物能够从腹腔引流管内流出,无奈之下,患者又于2013年9月21日第二次住进被告医院,此次诊断为“十二指肠痿”。

代理过程:

原告家属认为,造成风华正茂的年轻患者伤残的损害后果,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律师分析病历后认为:本来通过术中快速病理,即可明确诊断和确定治疗方案的疾病,因医生的疏忽,导致误诊,并直接切除了不该切除的组织和器官。具体来说:

1、胰腺癌病人容易出现黄疸,腹部包块,消瘦,胃肠道症状和体征,结合病历,原告没有这些体征,且肿瘤标志物均在正常值,认为原告所患疾病为胰腺恶性肿瘤,可能性偏小。被告在对原告进行相关检查方面缺乏针对性的、规范的检查措施,入院诊断不准确、不完整,医疗行为存在不当;

2、审阅病历材料,原告的临床症状及相关检查结果,符合慢性胰腺炎中期的大部分临床特点和体征,影像学及医方腹部B超结果提示:患者胰尾部占位性病变(多发囊性)低密度结节。被告院内会诊也考虑疾病“良性可能性大”,支持患者所患疾病为胰腺炎并发胰体尾部假性囊肿。

3、对慢性胰腺炎的治疗方案中,规范化的内科治疗是其首选方案,只有规范的内科治疗无效的情况下,才考虑手术治疗。被告未尽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对原告实施手术前,未对其行保守治疗,存在过错。

4、另外,即便是手术治疗,被告本应在手术中进行快速活体组织病理检查,以确定疾病性质、手术方式和切除范围,但被告并没有做简单的术中病理检查,违反了相关的技术操作规范要求。同时,依据相关诊疗规范,只有在恶性胰腺肿瘤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手术治疗中适当扩大切除范围。原告脾脏正常,腹腔无明显肿大淋巴结,肝、胆管无异常,所患疾病不是胰腺恶性肿瘤。被告在未确诊原告为胰腺恶性肿瘤的前提下,扩大手术范围,对原告实施胰尾切除+脾切除术,手术方式和手术范围选择不当,属于过度外科手术治疗;

5、结合病历材料,及术后被告为患者放置腹腔引流管的时间、引流液量及形态变化、生命体征等,胰液漏的诊断是客观的事实。原告出院前胰漏的临床表现,未引起被告的足够重视,未行引流液的淀粉酶测定。被告对引流液的异常情况,没有认真的实施有效的预防治疗措施,在原告存在胰液漏风险的情况下,安排其出院,存在不当;

6、被告在病历中,缺乏引流管的放置与固定情况的相关记录。因此本案的鉴定意见同时认为,原告十二指肠内痿的出现,与胰液漏及引流管放置的位置、置管时间、局部组织炎症的因素有关,被告存在第一次手术后引流管放置位置不妥,引流不充分,引起局部组织炎症,这是导致十二指肠内痿发生的因素,此医疗行为也存在过错。

随后,患方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该医院,要求赔偿。

审理结果:

鉴于上述过错,北京某鉴定机构最终认定,该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60%-90%的责任比例)。经过法庭质证,法官最终酌定医方的责任比例为75%,即承担患方全部损失的75%的损害赔偿责任。

办案心得:

虽然在整个医疗活动中,医生要做到每一个诊疗环节都万无一失,的确非常困难。但是医疗机构要本着积极严谨、对病人负责的工作态度,尽量减少医师工作中的明显错误,防止对患者不必要的重大损害。

作者信息:朱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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