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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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杀三千多只灰头鹀欲食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区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

发布者:王光明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251人看过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打击非法狩猎犯罪,

维护人民健康安全!

 

今天上午,某某**区人民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狩猎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区法院、**县看守所、南京##警察学院三地通过网络视频连线,完成案件庭审。

 

案情回顾

法院查明,灰头鹀属小型鸣禽,繁殖于西伯利亚、日本以及我国东北等地,越冬至我国南方地区。在江苏境内为冬候鸟,秋末迁来越冬,因为性不怯疑,容易使人接近,往往在非常接近时才飞离,所以成为非法狩猎者窥猎的目标。2019年9月,被告人崔某从QQ群里学习非法猎鸟方法,购买播放器、药和面包虫为猎捕灰头鹀做准备。同年9月至11月间,崔某多次前往**县高墟镇某村田地内,采用播撒拌药面包虫、播放鸟鸣录音以引诱灰头鹀啄食的方法进行猎捕。案发后,**县公安机关从崔某家中扣押死鸟3737只、面包虫2盆、播放器15个及充电器1个。庭审中,被告人称其毒杀的鸟准备供自己食用及到年底送给亲朋好友。经鉴定,被捕杀的鸟中3351只系灰头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另有386只因形态不完整,无法确定其具体种属。

 

法院认为,野生动物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科学、历史、美学、文化等价值。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易造成生态失衡,同时给公共安全带来重大风险。其社会危害性具有多重性:

第一,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狩猎行为以及运输、销售、加工等环节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部分野生鸟类迁徙路线较长,跨越多个地区,接触不同的自然元素,在迁徙过程中存在携带传染病源的风险。而有的野生动物为躲避其他动物及人类的伤害,会选择在恶劣的环境中生存。在多个环节中易携带传播更多的细菌、寄生虫等有害物质。当未经检疫的野生鸟类流向餐桌将会对公众的生命健康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风险。

第二,采用投毒方式猎捕野生动物加剧生态恶化。一是直接造成毒害作用,野生动物吸食一定数量的毒物会死亡,即使不死亡也会对自身造成伤害,降低其生态和繁殖能力,而在空旷的场地大面积播撒毒饵,对其他野生动物种群伤害极大。二是药物通过食物链会层层传递,被毒杀的野生鸟被其他动物食用,会引起其他动物的中毒甚至死亡。当毒饵浸入土壤、地表水,会随着受污染土壤或地表水迁移到农作物、动物之中,危及生物链,增加环境风险。

第三,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物多样性。该物种一旦减少或消失,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就会遭到破坏。全球约有11%的鸟类、25%的哺乳动物、34%的鱼类正濒临灭绝,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在40年内消亡了约60%,生物多样性面临着前未所有的挑战。而生物间又具有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共同维系着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本案中的灰头鹀系杂食性动物,以杂草、植物果实为食,一定程度上抑制杂草植物生长;以农林害虫为食,可大幅降低农林生态系统中的昆虫比例,灰头鹀数量减少会造成害虫种群上升,不利于农业生产。灰头鹀同时还作为猛禽和兽类的食物,是整个食物网中重要一环,一旦种群大幅下降,将严重影响整个食物链上下端的生物数量,同时影响生态系统的安全。

综合上述犯罪事实和危害后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食用为目的,采用药物毒杀方式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数量众多,情节恶劣,危害较大,依法应当予以严惩。考虑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决崔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专家意见

庭审中,法庭邀请南京##警察学院侯##教授出庭,从专业角度详细讲解该案违法狩猎行为对灰头鹀、鸟类、上一营养级的物种造成严重破坏,打破了食物链的动态平衡,以及对人类食用者健康及生命安全、农田等生态环境等诸多方面产生的诸多连锁性恶劣影响。

 

法官提示

2020年被称为“生物多样性超级年”,今年的3月3日是第七个联合国世界野生动植物日,联合国主题为“维护地球上所有的生命”,中国今年的保护主题是“维护全球生命共同体”。

本案被告人采用投毒方式猎捕鸟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运输、贩卖、食用野生动物又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本案的庭审,使被告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预防犯罪、教育警示公众的目的。当前肆虐的新冠肺炎疫情与随意食用野生动物不无关系,再一次给贪图野味的人们敲响了警钟。**区法院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开庭审理此案,呼吁公众加强保护野生动物,因为保护它们,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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