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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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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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王光明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8日|分类:综合咨询 |15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米**,女,汉族,1973年8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

委托代理人:王光明,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欣,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男,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米**诉被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的同居男友于某某于策与被告是多年朋友,被告在2016年2月以承接工程、缺少资金向原告男友借款,原告男友出于信任被告,就借了十万元给被告,并让被告给原告写了借条,是为了以后催要方便。被告借款时承诺半年归还,但半年后未还,被告于2016年8月收回原借条,又向原告写了一借条,承诺2016年8月偿还。原告在借款到期时向被告索要,但是被告一直推脱,原告到被告单位、家中也找不到人,被告电话也不接,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十万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十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于某某于策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告转款97000元,2016年8月28日被告文**向原告米**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米**现金人民币十万元整,归还日期2018年8月28日”。

另查明,米**与于某某于策为朋友关系,于某某于策认可其代米**向被告文**汇款的事实,并认可由米**向文**主张该笔借款。

以上事实,有借款借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出示的欠条和汇款凭证能够证明被告认可借款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因原告实际只向被告汇款97000元,依法认定原、被告的借款金额为97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2018年9月27日)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米**欠款9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9月2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将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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