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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发布者:牛坤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7日 2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牛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李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在骗取贷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李X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李X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明知与受票企业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李X积极协助他人采用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事实方式,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X违法所得的财物继续追缴。被告人李X在骗取贷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所提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所提其他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或无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9年8月31日止。)
  二、被告人李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68542.87元继续追缴。

  牛坤律师,党员,法学博士,执业证号:15329201111911063,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辩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大理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29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自诉、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