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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杜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牛坤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7日 1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牛律师代理的上诉人(原审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张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原告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借款本金如何认定;就案涉借款是否约定利息,如果约定则利息的计算标准;案涉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因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关于借款数额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杜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XX借款,张XX先后六次通过银行向杜XX转账共计685800元,根据在案有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张XX2015年9月3日通过农村信用社转账给杜XX的194000元借款包含其从银行贷款的15万元,故双方之间15万元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杜XX负有向张XX返还15万元款项的义务。张XX与杜XX之间535800元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
  关于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如有约定则利息计算标准的问题。本案中张XX主张其对杜XX享有债权,且双方之间约定利息按月息3%计付,张XX向本院提交借条、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及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首先在短信聊天记录中,双方明确杜XX负有向张XX支付利息的义务;其次结合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杜XX向张XX出具的借条中记载的借款本金数额与其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数额不一致;再次结合双方之间的借贷金额及自2015年11月起至2016年11月杜XX每月向张XX转账还款的时间及金额和张XX对此作出的说明,符合社会交易习惯。综上,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张XX与杜XX就双方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利息且以月息3%计付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杜XX抗辩其与张XX就案涉借款未约定利息,其所偿还的款项均为偿还借款本金的意见,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认为,本案计算还款利息及借款本金,应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及对已归还的款项应结合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及还款金额按照先息后本的计算方式进行抵扣(计算方式详见附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张XX起诉要求杜XX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的利息,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责任,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杜XX负有向张XX偿还借款本金292984元,并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176181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关于案涉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借款虽发生于杜XX与杨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杨XX未在借条上签字,张XX提供的借款合同与本案无关联,在案无证据证明杨XX参与了案涉借款,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杨XX亦未对案涉借款予以追认,张XX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张XX关于案涉借款属于杜XX与杨XX夫妻共同债务,杨XX负有共同还款义务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云2***民初2***号民事判决;
  二、由杜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给张XX无效借款合同所涉款项150000元;
  三、由杜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张XX偿还本金292984元,并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176181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54元,减半收取7377元,由张XX负担4279元,由杜XX负担30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4元,由张XX负担8495元,由杜XX负担6259元。

  牛坤律师,党员,法学博士,执业证号:15329201111911063,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辩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大理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29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自诉、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