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俊律师

  • 执业资质:1360120**********

  • 执业机构: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格式条款无效 澡堂仍应担责

发布者:姚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654人看过

格式条款无效澡堂仍应担责

案例:1999年5月16日下午5时许,石磊到南昌市某浴池洗澡。购票后,石磊租锁入内,脱衣锁柜洗浴。洗浴过程中,浴池一员工找到石磊告知,其所租的衣柜被撬。石磊出来清点物品时发现随身携带的诺基亚手机被盗。石磊遂让浴池工作人员予以赔偿,浴池工作人员以店堂告示《顾客须知》中第一条:“顾客入池须锁好箱柜,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物品丢失本浴池概不负责。”的规定,认为石磊丢失物品,不应由浴池承担赔偿责任。石磊遂就此事件咨询本报法律顾问。

 

律师点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一、何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由当事人一方未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约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并不允许对方当事人对其内容作变更得合同条款。其特征有:1、格式条款一般是由居于优势地位得一方制定的,所谓优势地位指凭借法律上的规定或者依据一定的经济实力而在合同订立中享有主导的地位;2、格式条款具有广泛性和持久性,它不是为某一特定主体制定的也不是只适用一次而是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3、在订立时没有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居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将其预定的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本案中浴池工作人员说的《顾客须知》第一条:“顾客入池须锁好箱柜,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物品丢失本浴池概不负责。”就是一个格式条款,它的签订完全是浴池一方自己制定的,没有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就悬挂于大堂之上的。

二、格式条款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格式条款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无效: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2、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此外法律规定,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可见法律的规定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

本案中浴池保管消费者的财物是其应当的义务,而他在格式条款中免除了自己的这一责任,是不合理的,也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的,故此条款应归于无效,其应当赔偿石磊的损失。

 

江西赣江律师事务所

2006年12月29日发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