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2月8日晚,田某与某军、邹某商议,由某军等人提供被害人电话,田某成立话务窝点实施诈骗。每成功让一名被害人添加诈骗微信,抽成二十元,其中某军抽二元,田某抽五至六元,王某抽三元,拨打人员抽九至十元。次日,田某与王某商议,在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楼某楼某室设立窝点。田某提供名单及话术,王某提供场地并聘请王某甲、宋某、何某、杨某等人拨打电话。员工冒充某贷款平台客服,诱骗被害人添加上线微信继续诈骗。2月19日,宋某诱骗储某甲,致其被骗6.2万余元;21日,王某甲诱骗崔某甲,致其被骗3.8万余元。3月11日,王某在某市某机场某航站楼被抓获;次日,田某在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楼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扣押作案手机三部。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田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否构成从犯;二是田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三是两人是否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以及是否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两人骗取10.1万余元,数额巨大。辩护人提出田某、王某仅为上线充当电话客服,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田某具有自首情节,王某具有坦白情节,且两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予以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审理认为,田某、王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骗取10.1万余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田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王某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判决: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两人共同退赔储某甲6.2万余元、崔某甲3.8万余元;没收扣押在案的三部手机。
【律师价值】
李明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案件定性,提出田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核心辩护策略。同时,律师积极指导田某主动投案,成功认定自首情节。庭审中,李明律师围绕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专业辩护意见,有效说服法庭采纳辩护观点,最终为田某争取到减轻处罚的判决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