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5月起,高某甲、蔡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某市某区某镇某村租赁厂房及仓库,生产假冒某公司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并予以销售。高某甲负责采购、销售及送货,蔡某乙负责生产管理。同年10月,曹某丙明知该厂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仍受雇于高某甲,帮助运送假冒运动鞋1500余双,货值金额共计16万余元。2021年1月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厂房及仓库内查获大量假冒运动鞋及半成品。经查,高某甲、蔡某乙通过微信向客户销售假冒鞋子,销售数额共计59万余元,未销售数额共计2万余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1万余元。案发后,高某甲主动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曹某丙被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曹某丙的犯罪数额认定及量刑情节的适用。辩护人提出,曹某丙的犯罪数额应以买家实际收货量计算,退货量存在重复计算的可能,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同时,辩护人强调曹某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尚未实际获利,参与时间较短,家庭困难,建议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公诉机关则指控,曹某丙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涉案金额16万余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丙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提供运输帮助,涉案金额16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针对辩护意见,法院指出,曹某丙涉案金额应以其每次帮助运输的侵权产品价值予以认定,而非仅以销售既遂的数额认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量刑方面,法院认定曹某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曹某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律师价值】
李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李律师敏锐指出退货量可能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提出以实际收货量计算数额的辩护策略,虽未获法院全额采纳,但有效促使法庭对运输环节的价值认定进行严格审查。在量刑辩护方面,李律师精准把握曹某丙作为从犯、初犯及坦白情节,通过详实的证据组织与法理分析,向法庭充分论证了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的特征。最终,李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七个月有期徒刑的轻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扎实的庭审表现与危机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