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代理:原告杨某
2017年3月19日,被告蒙某男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杨某借款150000元并出具收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19日至2017年4月3日,同时约定于2017年4月3日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本息156000元。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蒙某男一直未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杨某委托本律师代为起诉追偿。本律师认为,孔某女是被告蒙某男的配偶,借款时间为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并提供收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婚姻登记档案等证据支持我方主张,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蒙某男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孔某女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建议,在借贷关系中,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当注重保留证据,尤其是债权人应注意债务人是否是夫妻共同借款,借款用途,最好借据上能有夫妻共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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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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