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伦骂警察事件法律分析
五一期间,台湾著名歌星周杰伦在西安开演唱会,现场爆粗口,让正在依法执勤的民警“滚出去”。此事,既涉警察,又涉明星,本以为会是法律和社会焦点中的焦点。但是事后证明,法律人对此关注度并不高。截止成稿前,本人在百度上进行检索,只有微信公众号“刑事法律圈”写了一篇关于该事件的法律分析,题为“公然辱骂警察 周杰伦违法了吗?”。文中观点认为,周的行为有错,但不属于公然侮辱他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能治安行政处罚。笔者不同意该文的观点。笔者认为:周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已经构成侮辱罪,而不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治安违法行为。
一、事发大致经过及法律依据
1、2017年4月30日晚(五一休假期间),在周杰伦西安演唱会现场,一位执勤民警因前排歌迷举灯牌挡住了后排的视线,将歌迷的灯牌拿走放在地上,周杰伦为了袒护歌迷,指着执勤民警方向用话筒说道:“把她(音)的灯牌还给她,这位公安,你不要(弄掉)我歌迷的灯牌。你要控制秩序,把她灯牌丢掉干嘛?你给我滚出去。嘿,我在跟你讲话,你有没有听到?你给我滚出去。”事后,民警继续坚守岗位,在现场执勤,只是没有再看台上一眼。
2、《刑法》第二百四十六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判断周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主要依据上述条文的第一款,应当从以下二个方面考量
1、行为是否构成公然侮辱:周杰伦在六万歌迷的演唱会现场,让正在为其执勤服务的民警“滚出去”。众所周知,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周在其商演获取巨额利益的同时,对自己的言行应当有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根据上述周的原话分析,他明知民警在执勤、控制秩序,却为了维护自己的歌迷,我行我素,两次叫执勤民警“滚出去”,说话口气相当傲慢。很显然,他没有尽到作为公众人物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侮辱之意明显。事后,受辱民警继续在现场执勤,只是没有再看台上一眼。执勤民警受辱后的心理状态可见一斑。“滚出去”是带有侮辱性质的字眼,现场有六万多人,侮辱的公然性也毋庸置疑。综上,周主观上具有侮辱的故意,客观上当六万之众侮辱了正在执勤的民警,侵害了执勤民警的人格权,已经构成公然侮辱。
2、情节是否严重:何种危害程度系值得科处刑罚的“情节严重”,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刑法》是保障人权的最后一道屏障,行使刑事处罚权应当谦抑谨慎。对于一般的民众,对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执勤民警骂一声“滚出去”,或者骂出其他更难听的话,只要没有造成他人自杀、自残、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是不可能定罪处罚的。因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够,充其量科以治安行政处罚。但是,对于周杰伦,一个国内一线明星,其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和演唱会现场公开化的平台,对一个正在依法履行职务的执勤民警道出“滚出去”,并随后带来全场的嘘声,其对他人人格权侵犯的严重程度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与普通人是完全不一样的。侮辱行为的危害性由其公众性和公开化程度决定。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第21号,现行有效)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侮辱罪与诽谤罪同属《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量刑完全相同,对于两罪名的“情节严重”的适用应作等同理解。依照上述解释的第(一)项,对于一般人的诽谤行为,只要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5000次以上或者转发500次以上(社会危害性程度),就值得以“诽谤罪”科处刑罚。在演唱会现场,周杰伦说出的“滚出去”不需要任何转发与传播,就已经让六万多公众知晓并随附嘘声,其社会危害性程度已经超过上述司法解释第(一)项之规定。而且,事后该事件在全国范围内线上线下广泛传播。至于该事件信息被点播或者转发次数,笔者无法得知,但是也肯定远超上述司法解释标准。笔者认为,针对周杰伦侮辱民警事件信息的传播,其传播或者转发次数应当计算至周杰伦本人公开道歉时(危害性程度)。关于周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除了考察上述公众传播度,还应该考虑“被侮辱人系正在依法执勤的民警”因素。综上分析,举轻以明重,周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远超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应当以侮辱罪科处刑罚。关于周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是否可以立案公诉,以及是否构成妨碍执行公务,限于篇幅,本文暂不探讨。
综合以上分析,因侮辱罪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笔者认为:当事民警至少可以侮辱罪对周杰伦提起自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