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辱母案中的于某因不堪母辱,举刀捅死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山东聊城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于某无期徒刑。消息被媒体公开以后,舆情鹊起,网民纷纷表示法院判决过重,法律让人寒心。今天,朋友圈、微信群、网页更是被该案霸屏。
母受辱,子奋起护之,无可厚非,大快人心。多数网民呼吁于某无罪,讨债之人该死该伤,罪有应得。我们都是吸着儒家文化的奶长大的,子之孝行,应当得到社会的肯定与认可。孝行之人,被重判无期,之于儒家文化,是一记重拳。网民的眼睛多少雪亮,岂能容得进沙物。于是乎,网民纷纷进言,开始指责法院和法官,甚至指导法院如何适用“正当防卫”。更有甚者,教育法官应当将心比心,无论谁入案中情境,只要是有卵子的人,都将挥刀护母。无论网民多么希望给于某脱责、减责,也无论网民出多少免责招,最终还是要回到法律框架内。情理与文化,能够解决很多事情,但总归是摸不着看不见的东西,主观性太强。依情理解决问题,一时一事可以让人心大快,但经不起推敲,最终要酿出大问题的。大是大非,大的利益和权利面前,总归是要依法办事的。唯有依法办事,才能让结果有章可循,有轻重之分,才靠得住,才能最终守住公平和正义。
时下,辱母案已经进入到二审程序。网友虽然激动,但还是守法、有底线的。当下能做的,除了关注以外,也就只能等待,等待二审的公正判决。笔者认为该案的二审,可以着重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二审是否开庭;为什么要关注这个问题?可能很多网友不知道,但是作为专业刑事律师都清楚,一般的刑事案件,如果二审不能开庭审理,只期待书面审理改变一审的定罪量刑,恐怕难上加难,有点近乎痴人说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具体到本案,主要看是否有新的证据,或者是否能认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只有这样,才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使得二审开庭审理。就目前情况看,笔者认为一审没有认定“防卫过当”,对此提出异议,结合当下的舆情,二审开庭的可能性较大。2、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到本案,结合判决书公布的事实,笔者认为认定防卫过当可能性比较大。一审判决没有认定正当防卫不符合现场事实,讨债者各种下三滥手段可能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非法拘禁等犯罪(其他文章有详细分析,本文不雷述),应当认定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但于某用刀致一死二重伤一轻伤,显然超过受侵害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若二审法院认定防卫过当情节,届时宣告的刑期将再次成为网民们热议的焦点。3、能否认定为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由此看出,自首的认定主要有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结合本案公布的案情,于某归案后已经如实供述。至于于某是否自动投案,需要结合更多的案情和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因更细的案情无法得知,所以目前无法判断是否能构成自首。虽然一审没有认定于某自首,但这个工作,二审辩护律师还是要结合案情仔细研究。4、如何考量刑事被害人的过错。被害人(讨债人员)的过错也会影响到被告人(上诉人)的量刑,被害人过错越大,被告人的量刑就会越轻。本案被害人过错明显,否则也不可能引起网民热议,辩护时应当着重强调。
以情理待人,以法待辱母案,是当下明智之举。民可以愤可以议,但法不能被舆情牵着鼻子走。静待二审公正判决,让孝子罚当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