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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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人身损害法律顾问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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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购物摔伤,法院判赔

发布者:兰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843人看过

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两起顾客在商场摔伤索赔案件,通过努力为客户争取到了最大权益的赔偿。现简要介绍顾客商场购物摔伤案件的索赔依据、法律技巧、及相应的处置办法,以供大家参考,在向商场索赔时心中有底。

案例一:

李某,81岁,2012年7月2日在,成都人人*超市购物,因超市地面湿滑,导致李某摔倒受伤,经过伤残鉴定为伤残9级。因与成都成都人人*超市购物协商赔偿未果,委托本律师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本律师接案件后,与李某及家属见面了解了案件的具体经过。李某虽然年纪大81岁,但是思维清楚,行动灵活,在摔伤前,所有的生活可以自理。为本律师在接触过的当事人中所罕见,每当想起这位老人,本来律师都心生佩服和羡慕,暗想我们能否活到那个年纪,活到那个年纪后还能否想这位老人那样行动灵活,生活自理。然而此次事故,导致老人左股骨转子间骨折,经过手术后,里面安装钢板固定,术后经过一段时间恢复,又得进行第二次手术取出钢板,只是年纪大,第二次手术取钢板风险高,此钢板可能只有不取留在体内了。此后生活需要别人护理。

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成都人人*超市辩称李某属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且李某高达81岁在下雨天出行无家属陪同,李某对伤害附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商场入口处放置防滑垫并设有警示牌,商场尽到了安保义务。意图推卸责任。

此案经过本律师努力,最终法院判决成都人人*超市向李某赔偿7万多元。

案例二

严某,家庭主妇,负责全家人的日常生活饮食,经常在家附近的在成都市某购物中心购物,此次在购物中心购物过程中,因商场地面有污物,未及时清洁,导致严某滑到,致手部粉碎性骨折。

此案经过本律师努力,最终法院判决成都市某购物中心向严某赔偿5万多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事项:

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摔倒后应该及时报警,由警方记录事发时间、地点,以证明事故是在这些地点摔倒的。防止对方耍无赖,否认摔伤的事实。

2、事发时如果是当事人昏迷被送到医院治疗,注意向医院索要120救护记录,上面会记载救护时间地点。如果是这些公共场所员工、负责人主动送到医院治疗,可向他们签字证明事发时间地点。如果是亲朋好友送到医院治疗,可以申请这些人出庭作证。

3、一般情况下,公共场所可能不会垫付相应的医疗费,此时伤者可以自己垫付医疗费,在治疗方面不要亏待自己,不要因为自己垫付费用而采取保守治疗,导致留下后遗症。

4、如果是公共场所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在把相应医疗费票据交给垫付方时,注意复印一份,并制作清单,让对方签字。

5、在向商场(公共场所)索赔时,商场往往会拒绝赔偿,或是赔偿金额过低,此时建议及时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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