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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

发布者:兰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981人看过

不交钱就不让业主验房、交房前不公示相关信息以后,商品房交房将有新的规范。成都商报记者从成都市房管局获悉,为了维护商品住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市房管局正式出台了《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从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到交付使用时需要公示的内容,从交付的流程到开发企业的违规行为处理等全过程进行了明确规定。据了解,该《规定》将于4月12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

一、商品房交付

开发商必须公示9类资料

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购房者应该核实哪些资料?在《规定》中明确规定,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现场显著位置向买受人公示9类资料: (一)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四)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五)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协议;(六)住宅质量保证书;(七)住宅使用说明书;(八)商品住房所有权登记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理处理商品房交付中投诉的相关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其中,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由项目所在地房管局出具。

二、四步交房流程

业主验房后才交费

交付商品房的流程是怎样的呢?

《规定》中明确,第一步,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实购房人身份。买受人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第二步要查验房屋状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买受人现场查验房屋状况,并与买受人对房屋交接查验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第三步要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及相关费用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并结算实测面积差异产生的费用。已约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办理商品住房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约代收相关税费;买受人选择自行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行代收相关税费。第四步则是办理房屋占有、使用的交接手续(交钥匙)。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办理完前述手续后,应当转交房屋钥匙,并签收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交接查验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等资料后,完成商品住房的交付使用。

《规定》中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本等作为买受人查验房屋状况的前提条件。

三、开发商违规

购房者可向房管局举报

在交房时发生纠纷怎么办?对此《规定》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合同未约定的,涉及竣工验收、规划、环保、消防、气象、特种设备等的,可向相关部门反映。

昨日,房管局公布了投诉电话,凡是开发企业在交房流程出现违规情况,购房者都可以举报,房管部门可责令整改,并予以其信用记减分、通报批评等处理。违规情况包括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商品住房交房手续、交付房屋时未经约定强制代收有关费用、交付房屋时未按本规定在交房现场公示、提供相关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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