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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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员工谎称未婚入职 是否构成欺诈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491人看过

导读:用人单位在录用和使用人员过程中,不应对已婚女性和未婚女性实行差别对待,应保证所有女性享有平等的就业权。那么,已婚员工谎称未婚入职,是否构成欺诈?请看专业律师以案说法。

案例简介:已婚员工谎称未婚入职 是否构成欺诈引争议

原告诉称:2011年1月4日,被告入职我公司,双方签订了自2011年1月4日至2014年1月3日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3月30日至2012年4月6日期间,被告有5个工作日无故不来上班,截止我公司要求的2012年4月9日上午12点,被告都没有提交任何请假手续或未到岗的情况说明,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另外,被告入职时以未婚身份填写求职表,但实际上已经登记结婚,其未能如实告知本人求职信息,已构成对我公司的欺诈。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属于自动离职,因此我公司不同意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我公司不再履行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被告辩称:我坚持仲裁意见,不同意被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判决如下: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已婚员工谎称未婚入职 是否构成欺诈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法定情形,其中与本案相关的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本案中,首先,被告提交的证据和原告在仲裁期间的陈述,能够证实被告系因生病未能出勤,并通过电话的方式向公司人力部门的负责人请假,不属于无故旷工,因此不构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原告虽否认诊断证明的真实性,但未提供反证,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其次,被告在入职时隐瞒了已婚事实,是对其自身情况的虚假陈述,法院应对这种不诚实的行为予以批评,但原告并不因此而享有即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被告的婚姻状况并非其应聘产品策划、推广岗位的基本职业资格,亦非其履行职务的实质性要件,更非其能够胜任工作的决定性因素。也就是说,被告的婚姻状况与其履行劳动合同无关。对无关事项的隐瞒并不会使原告作出错误判断,进而违背真实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原告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据此,法院认为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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