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在工作中受伤
2001年8月11日原、被告签订入厂合约,被告正式成为原告公司的雇用临时工,工资约定不明。同年同月30日,被告在工作中左眼受伤,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医疗费已由原告支付)。同年9月24日被告伤势经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伍级。同年11月1日被告向嘉善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经仲裁:一、被诉人(原告)支付申诉人(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二、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工伤津贴820元(包括已支付300元);三、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750.67元;四、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伤残抚恤金144382元。仲裁后,原告只同意支付第一、二、三项,不同意支付被告的伤残抚恤金,被告则要求按仲裁裁决书执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仲裁书支付。
法院判决:原告嘉善晋丰涂料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邢照荣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工伤津贴82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750.67元、一次性伤残抚恤金144382元,
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在工作中左眼遭受伤害,被鉴定为伤残伍级,应属工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考虑到原告目前的经营状况以及被告的要求,可以一次性支付伤残抚恤金。嘉善县劳仲裁裁决的金额,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只同意支付被告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愿意支付伤残抚恤金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一)项、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公司应支付被告邢某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工伤津贴82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750.67元、一次性伤残抚恤金144382元。
律师说法:如何确定伤残抚恤金
有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法律规定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以上是关于“如何确定伤残抚恤金”的案例介绍。如您有劳动纠纷,欢迎咨询专业人力资源律师。
本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