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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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离婚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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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直接证据 能否认定存在劳务关系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418人看过

导读:现实生活中,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认定存在劳务关系呢?请看专业律师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被告单位拖欠原告工资,但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存在劳务关系

原告于2015年6月入职被告处,任职剪线,按件计算工资,每件0.2元,没有工作的时候按7元每小时计算工资,工资通过现金发放,被告共拖欠工资8714.3元。入职时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2017年1月13日被告停业,因拖欠工资,原告等人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2017年1月17日,被告所在地的业主代为向原告等人垫付了部分工资,其中原告领取了拖欠的工资2274元。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8月到2017年1月劳动报酬6440.3元。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垫付工资签收表、拖欠员工工资情况登记表、9月份工资表为据。

法院判决:被告服装厂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6440.3元

本院认为,虽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但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成的证据链,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关于拖欠的劳动报酬数额,因被告未到庭质证或对原告的拖欠的劳动报酬数额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的数额予以采信。因业主已先垫付2274元,故被告仍需向原告支付8714.3-2274=6440.3元。

律师说法:无直接证据 能否认定存在劳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综上所述,本案中,虽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但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被告服装厂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6440.3元。

以上就是对“无直接证据,能否认定存在劳务关系?”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需要咨询的问题,欢迎咨询人力资源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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