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离婚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382人看过

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包括以下五种行为: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即以凭空捏造出来的单位的名义或者未经他人授权同意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要指出的是,如果他人事后追回承认合同行为,即不构成犯罪。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证明其对某些本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其他虚假的动产、不动产权属的证明文件等。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这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诈骗形式。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是一个概括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况:收受当事人给付的部分财物后,无正当理由既不履行合同又不退还;将此类收益用于违法活动;用于挥霍致使无法返还等。

本文内容源于网络,如有侵权敬请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