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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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辩护案例词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374人看过

分层辩护案例词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9-18 15:30)    点击:3

  关于度某人涉嫌抢劫罪一案的

  辩 护 词

  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度某人的母亲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作为其涉嫌销票据抢劫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作为辩护人,会见了嫌疑人并向嫌疑人了解了案情,到检察机关进行阅卷,现对案件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形成了辩护意见,如无不妥之处请贵院予以采纳。

  第一,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度某人与陈某人没有共同故意、没有共同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呢如下:

  一、被告人度某人与陈某人没有形成犯罪的共同故意:1、陈某人与被告人度某人双方是刚认识不久的人,双方仅仅是因为同是残疾人而一同出行。2、度某人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前科,能够印证度某人虽然与陈某人一同出行但是度某人并不知道陈某人是从是盗窃的人员。3、现在所有的证据均是证明度某人可能与陈某人具有共同的盗窃故意,并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度某人与陈某人形成了共同犯罪故意。

  二、被告人度某人与陈某人没有形成犯罪的共同行为。本案中度某人没有事实与陈某人局有关联性的行为,包括预谋盗窃东西殴打他人,度某人均没有参与,度某人是在不知陈某人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相出于熟人、同命人(都是残疾人)的情况行的陪同行为。

  第二,如果辩护人的第一观点不予采纳,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应该是盗窃罪。具体理由如下: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嫌疑人度某人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抢劫罪,而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受害人的受害过程均是由陈某人具体实施的,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度某人与陈某人在行为实施前存在协商并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根据案件的其他间接证据可以显示二嫌疑人共同进入公共交通工具,形迹可疑,明明有座位却故意向人员集中位置靠拢并由嫌疑人陈某人供述的作案手法是一人掩护一人实施可以合理推论二人形成了共同盗窃的故意。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根据《河南省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盗窃罪涉案数额在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对于有故意犯罪前科的可以减半适用前述标准,即:1000元。本案中,的涉案手机的价值在一年前还是新手机时价值为1300元。被告人度某人没有前科,即使按新手机的价格涉案价值也没有达到接近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因此该行为没有达到标准不符合《意见》(1)的情形。

  2、嫌疑人陈某人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主观认为被受害人雷某发现并用手机拍照,就抢夺雷某的手机,因受害人雷某及其同学宋某人反抗对宋某人实行暴力(扇了宋某人一巴掌)。(1)该暴力行为具有突发性,嫌疑人度某人对于案件中的暴力行为的发生并不具有预判的可能想,因此不应对案件中的暴力行为进行答责。嫌疑人度某人并没有与嫌疑人陈某人形成使用暴力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2)度某人仅仅实施了瞪眼、手势比划的动作(该处仅有证人证明),根据择与受害人的陈述,度某人是“不让她们报警”。因为,度某人是又聋又哑的人,其用手势比划与正常人说话属于一个意思。仅仅用语言“不让报警”不可能会产生人身伤害、财物损坏的危害后果,也不包含广义的暴力中的非法实施有形物理力的所有类型(包括威胁使用暴力的加害内容)。更不符合狭义、最狭义的吧暴力内容了。因此不能评价为“《意见》规定的暴力威胁”。因此,度某人的行为不符合《意见》(2)的情形。

  3、本案中嫌疑人度某人的威胁行为仅表现为瞪眼、手势威胁。前述行为并不具有造成受害人受伤的可能性,不能评价为暴力行为,更不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因此嫌疑人度某人的行为不符合《意见》(3)不应该转化为抢劫罪。

  4、本案中的嫌疑人度某人并没有携带凶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的情形。因此不符合《意见》(4).

  5、根据刑法解释当据用危害相当行原则,度某人的行为并没有达到转化抢劫的暴力程度,因此不符合《意见》(5)的转化情形。

  第三,被告人度某人的量刑情节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案嫌疑人度某人与嫌疑人陈某人系刚认识的人员,能够印证度某人是初犯,并且又聋又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嫌疑人度某人实施的行为可能判处的刑法不重,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不会危害社会的稳定性,建议贵院依法对嫌疑人度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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