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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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事争吵动手打人,什么情况下构成聚众斗殴罪?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8日|分类:人身损害 |632人看过

导读:日常生活中人们难免会发生冲突,但冲突造成的结果可大可笑,如果因冲突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则可能触发刑法,具体什么情况下会构成聚众斗殴罪,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因小事争吵动手打人,法院判定为聚众斗殴罪。

2011年3月5日凌晨,夏某某(已判刑)与宋某某等人在本市当湖街道金沙碧浪浴场内发生争吵,后夏某某纠集柴某等人,柴某、崔某某、张某、金某某(均已判刑)对宋某某拳打脚踢,逼迫宋某某向夏某某道歉。后宋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蔡某某、王某某、陶某、赵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并准备好砍刀等斗殴工具,柴某又纠集石某某、刘某等人至金沙碧浪底楼门口处,双方发生斗殴,致使石某某、柴某、刘某、赵某某受伤。经法医学鉴定:石某某、柴某、刘某、赵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8月16日至四川省宜宾县公安局普安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6月15日止)。

经审理查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伙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律师说法:什么情况下构成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案是因为争吵发生肢体冲突,一方纠结多人复仇造成的聚众斗殴,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侵犯的客体并不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所以聚众斗殴罪的行为也有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聚众斗殴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本罪的加重情形,因此法院对李某的量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以上就是关于“因小事争吵动手打人,什么情况下构成聚众斗殴罪?

”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切勿因为一点小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很多犯罪是都在行为人激愤的情况下发生的,与其为争面子造成犯罪的严重后果,不如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可能性,保持平静的心态,防止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到时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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