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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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房本骗取大量钱财被判刑,诈骗罪如何量刑?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8日|分类:房产纠纷 |442人看过

导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手中的闲置资金越来越多,买房便成了人们投资的首选,对于投资购买房产的人而言,在买房时一定要查看房产证,以防止被人诈骗,本案就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伪造房产证,从而构成刑事犯罪。具体情形,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伪造房本骗取大量钱财被判刑

被告人甘某某于2013年8月17日,用自己名下唯一的房产证作抵押,在齐齐哈尔市居民孙某某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该房产证一直抵押在孙某某处,甘某某后来始终未还款。被告人甘某某于2013年9月14日用已抵押给孙某某的房产证再次抵押,在不知情的被害人关某(男,38岁)处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扣除利息实际收到人民币190000元),后来甘某某将抵押在关某处的房产证取回。甘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与孙某某签订了委托书及公证书,全权委托孙某某将自己的房产转让他人,收取房款,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后该房产被孙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卖给他人。

被告人甘某某于2013年10月20日用伪造的房产证抵押,在被害人姜某(男,30岁)先后两次骗取人民币共计10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甘某某于2014年6月9日在北京市通州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从被抓获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甘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00元,退赔给被害人姜某。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甘某某与被害人姜某(男,30岁)原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被告人甘某某明知自己的房屋已抵押给他人的情况下,采取重复抵押的方法,先后两次骗取人民币共计100000元。

律师说法:诈骗罪如何量刑?

本案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以上就是关于“伪造房本骗取大量钱财被判刑,诈骗罪如何量刑?”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买房时不仅要看到房产证原件,更要到所在地的房管局查询一下房屋相关信息,以防止出现此类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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