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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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能向银行还款会构成贷款诈骗罪么?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9日|分类:抵押担保 |390人看过

向银行贷款买车买房或者是做生意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当事人短时间内需要资金的需求,但是这也成为一个漏洞,一些人进行大量的贷款,到期后却无法还款,甚至实施贷款诈骗。

  向银行贷款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行为人以正当的方式向银行贷款,在还款期限到了之后无法偿还的,属于违约行为,并不涉嫌贷款诈骗罪。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就涉嫌贷款诈骗罪了。

  在向银行贷款是否构成犯罪要通过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进行界定。主要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因此,在认定贷款诈骗罪时,不能简单地以行为人是否归还借款进行判断,行为人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构成贷款诈骗罪这毫无疑问,但在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因为经营出现问题或者是市场行情惨淡,无法实现还款,行为人本身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也就不成立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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