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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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意定监护合同如何登记?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350人看过

【人身损害】意定监护合同如何登记?

  负责做成公证证书的公证处或法院等机构登记的意定监护合同,必须向监护登记机关(日本《监护登记法》2条)进行登记(日本《公证人法》57条2项)。通过登记,对意定监护合同予以公示以兼顾交易安全。

  意定监护合同订立且登记之后,本人“由于年龄、智力或精神上的障碍而陷入意思能力不充分的状态”时,一定范围的申请权人向法院申请选任监督人。但是,除本人自己申请的或者本人已经不能为意思表示的除外,该申请以本人的同意为必要。

  意定监护监督人被选任之时,意定监护合同生效,基于该合同而产生的代理权也同时生效。从此以后,意定监护受托人作为意定监护人,在意定监护监督人的监督之下,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定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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