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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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有哪些?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322人看过

【人身损害】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有哪些?

  (1)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A.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B.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C.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2)赔偿损失:

  A.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B.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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