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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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应确保借方可合法驾驶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467人看过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何为“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出了解释,其中之二便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醒,在实践中,90%以上的车主借车都是因人情、面子等原因,不得已将自己的爱车借给他人使用,但在借车的时候却并没有同借车方达成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借车协议。作为车主,首先应当妥善保管好车钥匙,尽到危险控制和防范义务。其次,车辆出借时应当确保车辆没有缺陷,借用人有相应驾驶资质且没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其实,在借车这件事上,车主们不妨做一下“车抠”,实在遇到亲戚朋友有紧急事情需要用车,车主不妨好事做到底,直接充当司机把亲朋送到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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